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党建园地 >> 理论学习

理论学习

合肥七中党委中心组2022年第八次学习会(20221010)

时间:2022-10-10 17:31 作者:合肥七中 来源: 阅读次数:

合肥七中党委中心组2022年第八次学习会(20221010)(图1)

关于召开2022年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第八次

(扩大)学习会议的通知

各委员、各支部、各中心组成员:

根据学校党委安排,结合2022年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经研究决定,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2022年度第八次集中(扩大)学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2022年10月10日(周一)下午16:50

二、学习地点:朝乾楼401会议室

三、主持人:邓宗国

四、学习内容

(一)集中学习

1.《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2.习近平在参观“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时强调,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团结奋斗,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3.习近平为《复兴文库》作序言强调,以史为鉴察往知来 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

4.《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章

5.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二)书面学习

1.《信访工作条例》

2.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研究拟提请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的文件 审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报告》《关于党的十九大以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3.郑栅洁在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上强调,抓实安全稳定信访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4.省委常委会会议强调 始终绷紧思想之弦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5.郑栅洁在省委专题会议上强调,以更有效措施抓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五、参会人员

校党委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各处室负责人、各年级部负责人

六、学习议程

(一)学习环节

1.校党委书记、校长邓宗国领学:《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习近平在参观“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时强调,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团结奋斗,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习近平为《复兴文库》作序言强调,以史为鉴察往知来 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

2.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刘先群领学:《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章

3.校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李跃鹏: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二)交流发言

1.校党委委员、副校长谢庆霞领学:关于《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习近平在参观“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时强调,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团结奋斗,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习近平为《复兴文库》作序言强调,以史为鉴察往知来 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学习心得

2.总务处主任巫绪忠: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第十一章学习心得

3.团委书记赵傲雪:关于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学习心得

(三)自由发言

(四)邓宗国书记作学习总结讲话

七、相关要求

1.请参学人员高度重视,按时参加会议,学习时做好学习笔记。

2.请会议交流发言的同志提前填写发言表格,准备好研讨发言材料,会前发给办公室庄高兴老师。

 

中共合肥市第七中学委员会

                           2022年9月30日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求是》     2022-10-01

新华社北京9月30日电 10月1日出版的第19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

文章强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团结带领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谱写了气吞山河的壮丽史诗。

文章指出,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弱小还是强大,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都初心不改、矢志不渝,团结带领人民历经千难万险,付出巨大牺牲,敢于面对曲折,勇于修正错误,攻克了一个又一个看似不可攻克的难关,创造了一个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文章指出,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行百里者半九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全党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

文章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有效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必须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全党要充分认识这场伟大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不断夺取伟大斗争新胜利。

文章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建设伟大工程。这个伟大工程就是我们党正在深入推进的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坚定党性原则,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确保我们党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

文章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推进伟大事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巨大代价取得的根本成就。全党要更加自觉地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保持政治定力,坚持实干兴邦,始终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文章指出,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伟大工程,要结合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来进行,确保党在世界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和考验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全国人民的主心骨,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凝聚起同心共筑中国梦的磅礴力量!

 

习近平在参观“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时强调,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团结奋斗,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新华网     2022-09-28

 

新华社北京9月27日电 在党的二十大即将召开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7日前往北京展览馆,参观“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他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攻克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事关长远的大事要事,经受住了来自政治、经济、意识形态、自然界等方面的风险挑战考验,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要广泛宣传10年来的战略性举措、变革性实践、突破性进展、标志性成果,宣传10年来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的里程碑意义,激励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团结奋斗,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篇章,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

李克强、栗战书、汪洋、王沪宁、赵乐际、韩正参观展览。

下午3时45分,习近平等领导同志来到北京展览馆,走进展厅参观展览。展览紧扣“奋进新时代”这一主题,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为主线,聚焦新时代10年党和国家事业的伟大成就、伟大变革,既展现事业发展的新局新貌,又揭示变革背后的力量和动能;既展现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引领、思想指引,又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团结一心、干事创业的良好风貌。展览设序厅、中央综合展区、地方展区、展望展区、室外展区和互动展区6个展区,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运用图片、实物、模型等6000多项展览要素,角度丰富、内涵饱满。

展示我国科技水平和制造能力跃升的自主研发关键产品实物、模型,反映功勋荣誉表彰体系日益丰富完备的勋章、奖章,国家级重大出版项目《复兴文库》,生动再现脱贫攻坚和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历史进程的实物、图表、图片,“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模拟沙盘,武器装备模型,呈现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刻内涵、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果的展板、实物,彰显京津冀协同发展成就的立体电子地图,展现规划建设、轨道交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亮点成果的粤港澳大湾区沙盘……一件件实物模型、一段段生动视频、一幅幅图片图表,吸引了习近平等领导同志的目光。他们不时驻足观看,听取讲解,询问有关情况。

在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以及中央军委委员等参观了展览。

 


习近平为《复兴文库》作序言强调,以史为鉴察往知来 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

新华社       2022-09-26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电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为即将出版发行的《复兴文库》作题为《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的序言。

习近平指出,修史立典,存史启智,以文化人,这是中华民族延续几千年的一个传统。编纂《复兴文库》,是党中央批准实施的重大文化工程。在我们党带领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这部典籍的出版,对于我们坚定历史自信、把握时代大势、走好中国道路,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习近平强调,中华民族是世界上伟大的民族,为人类文明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近代以后,中华民族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劫难。从那时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成为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无数仁人志士矢志不渝、上下求索,奔走呐喊、奋起抗争。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团结带领人民前仆后继,进行艰苦卓绝的斗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找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道路,通过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不懈努力,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谱写了中华民族发展进程中最为波澜壮阔的历史篇章,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光明前景。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在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下,坚持科学理论指导和正确道路指引,凝聚亿万人民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中国人民就能把中国发展进步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习近平指出,在实现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一代代中华民族的先进分子和优秀儿女探索、奋斗、牺牲、创造,留下了大量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时代意义的珍贵文献。编纂出版《复兴文库》大型历史文献丛书,就是要通过对近代以来重要思想文献的选编,述录先人的开拓,启迪来者的奋斗。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我们更需要以史为鉴、察往知来。要在学好党史的基础上,学好中国近代史,学好中国历史,弄清楚我们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弄清楚中国共产党人是干什么的、已经干了什么、还要干什么,弄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怎样才能继续成功。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传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萃取历史精华,推动理论创新,更好繁荣中国学术、发展中国理论、传播中国思想,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要坚定理想信念,凝聚精神力量,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我们这一代人的智慧和力量,创造属于我们这一代人的业绩和荣光。(序言全文另发)

《复兴文库》以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主题,以思想史为基本线索,精选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关的重要文献,全景式记述了以中国共产党人为代表的中华优秀儿女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而不懈求索、百折不挠的历史足迹,集中展现了影响中国发展进程、引领时代进步、推动民族复兴的思想成果,深刻揭示了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逻辑、思想源流和文化脉络。《复兴文库》共五编,其中第一至三编将于近日出版发行。(完)

 

中办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人民日报     2022-09-20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好深入细致思想工作,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访工作条例》

 

20221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2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六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二章  信访工作体制

第七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落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信访部门推动、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第八条  党中央加强对信访工作的统一领导:

(一)强化政治引领,确立信访工作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制定信访工作方针政策,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中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权益保障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领导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工作队伍,为信访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第九条  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信访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统筹信访工作责任体系构建,支持和督促下级党组织做好信访工作。

地方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部署任务,研究重大事项,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条  各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本级党委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各方力量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研究解决政策性、群体性信访突出问题和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十一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分析全国信访形势,为中央决策提供参考;

(二)督促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三)研究信访制度改革和信访法治化建设重大问题和事项;

(四)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协调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信访突出问题;

(五)领导组织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实、督导考核等工作;

(六)指导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

(七)承担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信访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二条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工作会议。研究涉及信访工作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报送落实情况;及时将本领域重大敏感信访问题提请联席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在本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信访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指导下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一般由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担任。

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信访信息分析研判、重大信访问题协调处理、联合督查等工作机制,提升联席会议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根据工作需要,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可以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或者明确党政联席会定期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五)指导本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信访工作形势任务,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参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职责,明确相应的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应当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办理信访事项,预防和化解政策性、群体性信访问题,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信访工作的指导。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拓宽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渠道,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两代表一委员”、社会工作者等作用,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引导群众依法理性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推动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部门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配备与形势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信访督查专员制度,打造高素质专业化信访干部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当由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室)副主任〕兼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将信访工作作为党性教育内容纳入教学培训,加强干部教育培训。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年轻干部和新录用干部到信访工作岗位锻炼制度。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为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

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联合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机关、单位联合接待,一站式解决信访问题。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

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认真接待处理群众来访,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引导信访人就地反映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外的其他机关、单位收到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对属于本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对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或者本系统上级机关、单位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属于本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核实同意后,交还相关材料。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和本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国家信访局。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加强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

第三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重大情况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负责同志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二条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单位在处理申诉求决类事项过程中,可以在不违反政策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在裁量权范围内,经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可以引导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和解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

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坚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多措并举化解矛盾纠纷。

各级机关、单位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可以告知或者帮助其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申请社会救助。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有关政法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司法救助。

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单位对信访事项已经复查复核和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相关信访人,应当做好疏导教育、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追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开展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的情况组织专项督查。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就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反馈,重要问题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部门应当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列入督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每年对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机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信访工作中履职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由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进行约谈、通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发现有关机关、单位存在违反信访工作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或者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等情形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书面反馈采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编制信访情况年度报告,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单位;

(二)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督办情况;

(三)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建议以及被采纳情况;

(四)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根据巡视巡察工作需要,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向巡视巡察机构提供被巡视巡察地区、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主要负责人有关信访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信访问题,需要巡视巡察工作关注的重要信访事项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机关、单位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

(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事项处理职责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吃拿卡要、谋取私利;

(三)对规模性集体访、负面舆情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未依法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五)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六)打击报复信访人;

(七)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四十八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研究拟提请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的文件 审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报告》《关于党的十九大以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新华网     2022-09-09

 

新华社北京9月9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9月9日召开会议,研究拟提请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的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稿、《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稿、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稿,审议《十九届中央政治局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报告》《关于党的十九大以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稿在党内外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听取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听取了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稿征求意见的情况报告,决定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将这3份文件稿提请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讨论。

会议认为,在这次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和党的十九大代表、新选出的党的二十大代表对党的二十大报告稿和党章修正案稿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认真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起草出顺应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心愿、符合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工作目标任务的大会报告,制定出适应党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需要的党章修正案。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对鼓舞和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要科学审视当今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大势,深入总结党领导人民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和新鲜经验,从新的时代条件出发,针对我国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从战略全局上对党和国家事业作出规划和部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再接再厉、顽强拼搏、攻坚克难,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

会议认为,党章是党的总章程,对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具有根本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党的二十大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章进行适当修改,有利于全党更好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好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要把党的二十大报告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战略思想写入党章,使党章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充分体现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明确新形势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更好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

会议认为,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稿,充分反映了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的生动实践、工作成效、认识体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会议同意2022年10月7日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修订完善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推进全党作风建设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经过坚持不懈努力,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一些长期没能解决的顽瘴痼疾,党风政风焕然一新,社风民风持续向好。

会议认为,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推动下,党中央把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和为基层减负结合起来,作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卸下不必要的负担。党内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治理,基层党员干部有了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已成为各地区各部门抓作风建设的常态化工作,成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

会议强调,抓作风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中央八项规定要长期坚持。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反“四风”的规律特点和工作要求,乘势而上、再接再厉,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管出习惯、抓出成效,化风成俗。要发扬钉钉子精神,始终保持突出问题的整治力度,督促落实好基层减负各项措施,不断健全基层减负的长效机制,强化并充分发挥常态化整治工作合力,让减负成果更好惠及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郑栅洁在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上强调,抓实安全稳定信访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省政府信访局      2022-09-20

 

 

9月19日上午,省委书记郑栅洁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部署我省安全稳定信访和疫情防控工作。他强调,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稳定和信访工作的重要论述、关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底线思维,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实安全稳定信访工作,巩固疫情防控成果,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省委副书记、省长王清宪,省政协主席唐良智,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张韵声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郑栅洁指出,做好安全稳定信访工作,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忠诚尽职,真抓实干,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少数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工作能力、工作方法等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清醒头脑,把工作时时放在心上、紧紧抓在手上。要进一步夯实基层基础,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把信息预警、隐患排查化解、应急处突等抓具体、抓深入、抓到位。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质效,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敢于直面矛盾,做到严谨细致,积极主动作为,坚持依法依规,实打实解决问题,动真碰硬消除风险隐患。要进一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包保责任,省直各部门要坚持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推深做实本系统风险隐患的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树立奖优罚劣导向,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郑栅洁强调,今年以来,全省上下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疫情形势保持总体平稳,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但也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防控压力仍然很大。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和侥幸心理,全面落实国家第九版防控方案,全力阻断域外疫情输入,不折不扣执行早发现机制,以快制快处置突发疫情,做好打大仗的能力准备,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疫情的底线。要进一步压实“四方责任”,加强宣传引导,严格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要求,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态势。

各省辖市委书记、市长,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以视频连线形式参加会议。

省委常委会会议强调 始终绷紧思想之弦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力维护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安徽日报    2022-09-26

 

9月21日上午,省委书记郑栅洁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抓实。

会议指出,当前,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影响安全生产的不确定因素增多,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级各部门要始终绷紧思想之弦,深刻汲取近期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会议强调,要深入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紧盯建筑施工、疫情防控、交通运输、矿山与非煤矿山、化工及危化品、消防、城镇燃气、自然灾害、森林防火、旅游景区等重点领域,全方位排查风险隐患,清单化、闭环式抓好问题整改,保持依法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经常性开展推演和实战演练,以万全之策保万无一失。

会议强调,各地要压实党政领导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靠前排查隐患等制度,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抓具体、抓深入。要督促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完善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郑栅洁在省委专题会议上强调,以更有效措施抓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安徽日报    2022-09-15

 

9月14日上午,省委书记郑栅洁主持召开省委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信访工作。他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认识、压实责任、传导压力,以更有效措施抓好信访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省领导刘海泉、张韵声、丁向群出席会议。

郑栅洁指出,做好信访工作,是对党风政风和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的直接检验,是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衡量党员干部宗旨意识和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准。在省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动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信访事项办理和集中攻坚的力度比较大,矛盾化解机制逐步完善,信访工作基层基础持续加强,较好维护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但与党中央要求相比、与群众期盼相比、与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相比,工作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要牢固树立问题导向,严格落实首接首办制度,推动更多资源和力量向基层下沉,强化重点领域信访问题的调度督导,加强信访事项终结后的疏导教育和帮扶救助,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把信访总量降下来、把群众满意度提上去。要扎实推进信访积案攻坚,坚持领导带头,实行提级办理,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对信访重点领域普遍性问题的梳理归纳和分析研究,实施有针对性的解决举措,用心用情、严谨细致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信访工作做得好的通报表扬,对做得不好的通报批评,树立奖优惩劣的鲜明导向,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信访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敢于直面矛盾,主动解决问题,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确保事事有人抓、有人管,推动我省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以更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通讯员 宗禾 记者 朱胜利)